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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促治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2023/05/31 1.8k 阅读 332 点赞

潜江市某工程建设项目

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案

一、案情描述

2022年31日,潜江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对某在建项目开展主动监察时,发现该项目工人工资明细表的人数与建设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工人人数不一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对此,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但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以重视,未整改到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处理情况

市人社局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展开调查。2022年4月6日,市人社局对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立案并依法责令该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与此同时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主动上门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讲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22年4月8日,该公司将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实名制管理平台等资料办理完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案例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等对所招用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的综合管理。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就必须清楚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可以实现对农民工个人信息、务工考勤等进行动态监管,对科学计量农民工工作量、核算工资数额具有重要意义,是搞清楚工资到底“发给谁”“发多少”的基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以市人社局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法。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逾期不改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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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