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处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以工代训百日攻坚”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现就落实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人员范围
疫情期间企业的新招员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享受企业范围
1.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4.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2020年1月24日),参与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
三、申领条件
(一)申领主体。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举办扶贫车间的企业。
(二)培训对象。参加以工代训对象的年龄应当在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一是贫困劳动力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含已脱贫但标注为享受政策人员);二是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或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用工关系。参加以工代训的职工必须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每月支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之时仍在企业就业。
四、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
按企业吸纳就业职工人数或者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的以工代训同时满足其他培训项目补贴申领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员工参加以工代训,由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可用于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发放参训职工培训期间工资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企业发放职工工资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情况应于发放一周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备查。
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以工代训补贴,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总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培训和补贴申报程序
明确培训主体责任。开展以工代训由企业承担培训责任,应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方案。可将疫情防控、安全知识、法律意识、工匠精神等纳入培训内容,可采取网络课程、以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组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一线职工,在岗位生产实践中开展培训,并做好考勤记录。培训结束后,应结合生产岗位任务,组织员工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培训效果。
(一)申报培训。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于开展以工代训前一周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展以工代训可申请补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潜江市以工代训申报表(见附件1);
2.潜江市以工代训培训花名册(见附件2);
3.以工代训培训方案(应当包括参加培训岗位、培训计划、课时安排、培训人数、考核方式等内容)。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资格。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查询申报单位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2.培训对象资格。通过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培训对象是否属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范围。
(三)组织培训。申报单位根据提交的培训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电子考勤记录。培训结束后,应当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等形式评价培训效果,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申请补贴。培训结束后,申报单位向受理培训申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发放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见附件4);
3.参加培训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4.培训合格人员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手册、就业创业证等);
5.培训期间工资发放凭据(需培训合格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凭证;
6.现场照片及视频、考核成绩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补贴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以工代训补贴申报材料。补贴申报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地政府或本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将拟拨付补贴资金的企业信息、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内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为7日。补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地财政部门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工作落实。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以工代训,要将以工代训作为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项目,切实将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发放职工工资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用足用好,将国家和省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对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各企业严格按照潜江市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进行员工信息登记录入、日常考勤打卡等工作,确保培训完整真实,坚决杜绝虚假培训、降低要求培训、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三)做好政策宣传。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力争惠及更多企业和职工。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以上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受理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潜江市以工代训申报表
2.潜江市以工代训培训花名册
3.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4.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花名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
潜江市以工代训申报表
一、单位信息 |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 类别 |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贫车间 □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 |||||||
注册 地址 | 实际 经营地址 | |||||||
单位法人 | 联系 电话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拟组织 培训人数 | 拟组织 培训时间 | |||||||
本单位承诺,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所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可靠,并对此次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虚假提交资料、信息不实等原因,造成培训后无法兑现补贴,本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培训 部门审核意见 | 培训部门初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 培训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潜江市以工代训培训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劳动合同 签订日期 | 劳动合同 期限(月) | 拟开展 培训时间段 | 培训岗位(职业/ 工种) | 职工类别(合同工、劳务派遣职工) |
附件3
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一、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类别 |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贫车间 □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 ||||||
注册地址 | 实际经营址 |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培训总人数 (人) | 申请补贴总金额(元) | ||||||
培训开展时间段 | |||||||
二、银行账号信息 | |||||||
银行账户户名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本单位承诺,申请培训补贴所提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可靠,并对本次组织的职工以工代训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退回所申请补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意见 | 就业创业培训科经办人审核意见: 审核人意见: 劳动就业管理局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市人社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 职业能力建设科复核人意见: 人社局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附件4
潜江市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培训期间 个人工资发放总额(元) | 是否按月缴纳社保 | 实际开展 培训时间段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培训岗位(职业/工种) | 职工类别(合同工、劳务派遣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