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诊所撤销备案,经我委批准同意予以注销/撤销备案,现将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撤销备案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备案编号 | 业务类型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机构地址 | 批准文号 |
1 | 老新镇卫生院徐李卫生所 | PDY14035H42900511C1001 | 注销 | 朱龙清(颜永久) | 徐李 | 20260311 |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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