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2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 2022 年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30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以企业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小切口精准发力,进一步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于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的。申请人本人可就上述待证事项向登记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可不再要求其提交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直接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流程:
(一)申请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非公证)业务,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符合适用条件的,告知承诺的方式和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应就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情况、档案保存情况对全部继承登记申请人进行询问。
(三)受理人员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分析和查验。查验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受理人员将拟登记的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在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