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
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
(一)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认定。
1.认定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
2.认定标准: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认定。
1.认定范围及标准。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收入测算周期为纳入前一个月往前倒推一年)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6000元)为参考,综合分析收入支出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巩固状况等因素研判返贫致贫风险,确定上述对象。
2.认定程序。一是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摸排、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获取人员信息。二是由农户授权后,村支两委开展入户核查。三是村级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四是乡镇对农户进行逐户复核。五是市乡村振兴局进行比对公示后,录入信息系统。
三、资助参保政策
过渡期,医疗救助资助个人参保缴费实行差异化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 个人筹资标准 | 资助金额 | 个人实际缴费金额 |
特困人员 | 350元 | 350元 | 0元 |
低保对象 | 320元 | 30元 | |
脱贫不稳定人口 | 175元 | 175元 | |
边缘易致贫人口 | 175元 | 175元 | |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175元 | 175元 | |
返贫致贫人口 | 315元 | 35元 | |
稳定脱贫人口 | 130元 | 220元 | |
普通居民 | 0元 | 350元 |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过渡期,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具体包括:普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待遇。
(一)普通门诊。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日支付限额,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9元(含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等37种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200000元/人。
(四)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最高报销限额 |
市内一级医院 | 200元 | 90% | 每人每年 20万元 |
市内二级医院 | 500元 | 75% | |
市内三级医院 | 1000元 | 65% | |
省内市外医院(转诊) | 20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80% 二级医疗机构65% 三级医疗机构55% | |
市外医院(备案) | 20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70% 二级医疗机构55% 三级医疗机构45% |
五、大病保险政策
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只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具体为:
人员类别 | 起付线 | 封顶线 | 分段报销比例 | ||
起付线以上3万元以内部分 | 起付线以上3-10万元部分 | 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上部分 | |||
普通 城乡居民 | 12000元 | 每人每年30万元 | 60% | 65% | 75%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6000元 | 不设 | 65% | 70% | 80% |
六、医疗救助政策上
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 |
特困人员 | 0 | 100% | 50000元 |
低保对象 | 0 | 75% | |
脱贫不稳定人口 | 1500元 | 65% | |
边缘易致贫人口 | 1500元 | 65% | |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5000元 | 65% | |
返贫致贫人口 | 1500元 | 75% | |
年度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七、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1.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100%,分别作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因病返贫、普通参保人员因病致贫预警标准,每月定期将预警人员名单推送至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
2.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八、协同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量
1.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2.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市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2.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要严格遵循市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4.实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