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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市医保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6/23 6.1k 阅读 489 点赞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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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2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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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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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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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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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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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