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民政局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潜江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 告
现将《潜江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公示,为确保《办法》制定的合法性、规范性、实用性,特向社会各界征求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27日;请于9月27日前将意见发送到邮箱:1069105335@qq.com;联系人:石颖;联系电话:0728-6298403)
附件:《潜江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潜江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8日
潜江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
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区、镇、处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现就潜江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应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潜发〔2012〕8号)精神,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标准为:新建小区总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按每100户不低于32平方米配建;总户数1000户—2000户的,按300平方米配建;总户数2000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应包括社区“两委”办公室、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及居民休闲娱乐活动中心等场所。
第三条 社区服务用房的新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管理局、住建委、住房局、民政局及办事处(区、镇)共同配合,根据居住人口、地域面积等合理新建社区服务用房,并对社区服务用房的选址、建设过程全程把关。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办事处(区、镇)等事项(该前置条件应由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予以设定),市城乡规划局对不按规定配备社区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城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条件。涉及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市民政局参加,严格核实社区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对于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服务用房配套到位,经市民政局和办事处(区、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七条 社区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由市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民政局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办事处(区、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和住房局要对2012年7月20日以来新建的社区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凡是规划时要求建设社区服务用房而没有落实的,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追缴。服务用房追缴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共同参与。
第九条 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由市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民政局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面积标准,提供、补齐相应面积的一楼门面房作为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或根据市场评估价折算成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经费,交由市财政局专户统筹管理,用于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购买。市财政局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住建委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异地新建社区服务用房的项目,市住建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具体程序为:
1、开发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交与市民政局,并签订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2、开发建设单位凭与市民政局签订的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大)产权证,房产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房屋(大)产权证;
3、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包括社区服务用房的规划结构图、房屋(大)产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移交给办事处(区、镇);
4、市民政局、办事处(区、镇)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小)产权证,办理过程所需税、费全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小区总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办土地分户时,凭房屋(大)产权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办理分摊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市民政局与办事处(区、镇)签订社区服务用房移交书;
5、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列入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负责登记,产权属于办事处(区、镇),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区、镇)将社区服务用房的相关资料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办事处(区、镇)出具社区服务用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用房及设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转让、置换。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将社区服务用房用于抵押贷款,也不能列入房屋的公摊面积,房产部门应对此把关。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服务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房屋维修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充,保障社区服务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办事处(区、镇)要加强社区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掌握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规使用社区服务用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