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出台《潜江市“救急难”工作应急预案》
潜江市“救急难”工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2 资金保障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体系及运行机制,规范急难救助行为、提高急难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急难救助,最大限度地预防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1.2编制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8号)、《湖北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试行)》(鄂民政规〔2016〕3号)及《2018年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实施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1.4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托住底线;公正公平、制度衔接的原则,以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式,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救急难”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救急难”工作,对“救急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急难救助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2)市财政局:负责急难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3)市住建委:负责做好急难事件导致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4)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因急难事件致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急难对象的教育救助相关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保障急难对象的安全、稳定等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急难对象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8)市民政局:负责急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
(9)市慈善总会: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对急难对象的慈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活动。
(10)市残联:负责残疾人急难对象的救助工作。
(11)各区镇处:负责急难事件的核查、报告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急难救助工作。
(12)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响应
各区镇处、民政、残联、卫计、教育等部门及时向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急难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急难情形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方通报急难事件,提出救助工作要求,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急难事件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根据需要,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急难事件风险,检查指导落实救助工作。
(4)根据需要,向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拟定初步救助方案。
(6)急难事件风险排除或不符合应急响应条件时,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急难事件风险符合应急响应条件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根据急难事件的急难程度等因素,“救急难”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急难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遭遇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案件等原因,存在急难风险,经预判需救助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2)有关单位协同受理而无法有效实施救助的急难事项。
4.1.2启动程序
急难事件发生后,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急难情形符合启动条件,向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后,由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共同商讨救助事项。
(2)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救助方案,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1.4 响应终止
急难事件救助到位,风险排除后,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响应终止。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因遭遇火灾、严重交通事故等原因,经预判需救助资金达到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0倍(含30倍)以上到20万元以下。
(2)有关单位协同受理而无法有效实施救助的急难事项。
4.2.2启动程序
急难事件发生后,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急难情形符合启动条件,向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后,由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急难事件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拟定救助方案,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急难事件救助到位,风险排除后,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响应终止。
4.3 Ⅲ级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经预判需救助资金达到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以上(不含12倍)30倍以下(不含30倍)的,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有关程序实施救助、组织协调、督办落实。
5、信息管理
5.1 Ⅰ、Ⅱ级响应信息报告
对突出急难事件,区镇处民政部门应在急难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急难事件信息报告1小时内作出判断并根据情况向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2信息处理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各自掌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渠道,做到信息共享,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做好急难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电子信息和档案资料的保存。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救急难”工作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工作,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救急难”工作需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全市“救急难”工作需要。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救急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急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