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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社局网上办事管理办法

2020/04/26 8.6k 阅读 372 点赞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我局网上办事运行管理,保障网上办事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申请人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是指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查询、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我局行政服务部门依托网上办事平台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办事大厅,是指对外统一展示、发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信息,接受申请人网上办事的门户。包括电脑网页端(湖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端(鄂汇办),为申请人提供用户访问、信息咨询、信息检索、服务引导、咨询问答、监督评价及个性化推送等服务。

第三条  网上办事平台是实现网上办事服务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的平台。

第四条 网上办事平台涉及到我局机关部分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部门常态化培训机制,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二)入驻事项如有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调整等情况,须及时、主动向局行政审批科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做好入驻事项办事指南信息的更新、调整和维护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网上办事事项的环节设置、人员权限设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在线咨询”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对申请人提交的“在线投诉”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复。

第六条  申请人依据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网上申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含电子证照)或选用快递寄送方式送达纸质材料,应确保所有材料清晰可辨,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对于网上办事平台上获取到的申报业务,按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流程进行办理。业务办理结束后,将相关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各部门负责每月汇总统计本部门网上办件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局行政审批科。

第八条 各部门在受理业务时,对于可以通过可信电子文件管理平台共享的可信电子文件(含电子证照),应主动调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共享的可信电子文件信息在不齐全或更新不及时而无法调用的情况下,为方便群众办事,应允许群众提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业务办理流程和规范要求进行办理,在环节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符合受理条件的,各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出具网上办事平台受理承诺单,及时推送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部门应在网上办事平台填写具体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平台补齐补正材料的,由提出该补齐补正要求的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

第十条  审批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网上办事平台。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结束后,各部门须在线同步生成与发放电子证照、批文,并推送至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后方可办结。对于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或不宜从网上办理业务的,各部门可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生成电子证照,并发布至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业务办结后,网上办事平台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需要领取纸质证照的,由申请人携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采取邮政速递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业务办结后,各部门将审批形成的电子证照、决定、送达回证,申请人上传的各类电子文书以及审批项目基本信息等,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等过程形成的电子表单,通过可信电子文件管理平台进行在线或离线电子文件的保存与归档。

第十四条  入驻网上办事平台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市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按照要求配置网上办事平台工作人员,或对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不当,致使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指使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网上办事平台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入驻网上办事平台各部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市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收件、出件、在网上受理、告知事项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造成工作延误;

(三)不按规定生成、运用电子证照及可信电子文件;

(四)进行非法、越权操作,擅自对网上办事平台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

(五)故意干扰网上办事平台正常运行,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办事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部门形象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