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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2012/12/30 5.9k 阅读 274 点赞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2011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年度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省属在潜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三、年审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年审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知的时间内接受年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2、劳动工资年报一览表;

    3、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

    4、2011年第4季度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2011年第4季度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凭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持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2011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直接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三)各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材料将作为年终评比最佳诚信单位和诚信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年审合格的单位,将办理相关的劳动保障年审合格手续,依法评定诚信等级;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改或拒绝接受年审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评定为不良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