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报告 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经费
一、项目概括
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丧失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47号)规定,社会救济对象救济费由地方财政负担。2017年共发放社会救济对象救济资金67.62万元。
三、项目绩效目标
(一)产出指标
(1)数量指标:预算2017年社会救济对象202人,其中城镇三无对象85人、40%救济对象84人、起义投诚对象3人、隐消干部对象29人、宽释人员1人。
(2)质量指标:每年核查一次,确保救济对象准确,保障社会救济对象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确保我市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3)时效指标:按季度发放。
(4)成本指标:城镇三无对象每月救济标准为240元/人, 40%救济对象每月救济标准为317元/人,宽释对象317元/人;隐消对象280元/人;起议投城298元/人。
(二)效益指标
保障社会救济对象受益,稳定社会秩序。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社会救济经费按季度发放,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民政局福慈科负责发放,将资金直接拨付救济对象个人账户上。
五、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预算救济资金为64.66万元,实际发放救济资金67.62万元。通过对社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切实保障社会救济对象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确保我市社会救济象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