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孤儿养育费 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概况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政办发[2011]72号)要求,要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按照不低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本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2017年初,我市在册孤儿222人,孤儿养育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为人月平300元,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社会救济对象救济及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2017年6月26日印发):①农村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2016年的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②城镇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2016年的80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③机构养育孤儿标准从2016年的1200元/月提高到1700元/月;④福利院家庭寄养孤儿标准从2016年的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2017年,市财政拨款34.77万元补助孤儿生活。
三、项目绩效目标
通过发放孤儿养育费,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水平,保证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使孤儿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我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政办发[2011]72号)要求,严格孤儿申报审批,应保尽保,及时发放孤儿养育费。2017年度已按时效、按规定、完成孤儿养育费的发放,有效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项目绩效情况
孤儿养育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孤儿养育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为人月平300元,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2017年我市财政发放孤儿养育费34.77万元,执行率100%。
1、项目资金(8分)。评价结论:项目完成率100%,合计得分:8分
2、绩效质量指标(80分)。评价结论:得80分。
(一)产出指标(50分)
(1)数量指标30分
2017年初我市孤儿在册数量为222人,实际发放到人222人,完成率为100%,得30分。
(2)质量指标(8分)
①农村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2016年的6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②城镇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2016年的80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③机构养育孤儿标准从2016年的1200元/月提高到1700元/月;④福利院家庭寄养孤儿标准从2016年的5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逐人进行核查信息无错漏,得8分。
(3)时效指标(6分)。根据规定要求按季度发放。银行批量明细交易结果显示按时完成,得分6分。
(4)成本指标(6分)。2017年我市实际共发放孤儿养育费155.8356万元,全部到位,得6分。
(二)效益指标(30分)
(1)社会效益(15分)
通过发放孤儿养育费,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水平,保证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使孤儿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最终评价为良好,换算成指标得分:15分
(2)经济效益(10分)、生态效益(5分)因无法设置可按满分计算得分。得15分。
3、绩效评价报告(12分) 评价结论:得12分。
此次报告内容完整,佐证资料齐全,并且按时间和要求上报,得12分。
经部门考评打分,2017年孤儿养育费项目绩效评价得分100分,总体评价为优秀。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此次评价按科学规范和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采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同时还采取了电话随机回访和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自评工作是基于这些资料所得出的结论。项目的自评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由于评价工作人员专业能力限制和调查走访面不够全面和深入,可能得出的自评结论与实际有一定偏差,但总体形势是好的,有效保障了孤儿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