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潜政发[2001]13号)、《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潜劳[2001]32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潜劳[2001]3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决定于2012年2月开始对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2011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组
组 长:余厚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叶 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戴 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局长)
成 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药监局、物价局、卫生局及两定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内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检查以明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主动检查为主、结合举报投诉检查;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检查情况(含协议管理、参保人员投诉查实情况)占50%、年终检查情况占50%。年终检查内容见附表。
四、考核方法及要求
1、此次年度考核工作先由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照《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和《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1月20日,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批文件、主体资格及体制等项目变更的原因说明、年度工作总结、《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和《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自评结果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送到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2、市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于2012年2月13日开始对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听取医保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3、现场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听取工作专班年审考核情况汇报,确定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本次年审考核的等次和奖惩标准。
4、主体资格和体制等项目已发生变更的机构,重新进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及办理变更手续。
5、召开 “两定”管理专题会议,通报年度考核情况,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与年检合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2012年定点服务协议。
6、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备年审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联系,联系电话:0728—6251936。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择优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收住院、分解住院、允许冒名住院、滥用抗菌素等)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3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2、对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择优予以免检6个月(期间被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考核成绩排名末3位的限期(6个月)停机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联机恢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附件:
1、《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
2、《潜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服务机构 考核 通知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