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扶领发〔2016〕19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印发的《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2016年8月1日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及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的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非贫困村,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和国有贫困林场。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插花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综合扶贫格局要求,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农垦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业务和管理优势,对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 积极争取中央、省支持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市级财政按规定预算和整合扶贫专项资金,并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财政扶贫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国家、省和市财政扶贫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需重点扶持的老区镇(区、处)、插花贫困镇(区、处)、51个贫困村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非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集中投入,整村推进,扶贫到户到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实现减贫目标。具体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等。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以及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开支。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市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地不得计提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拟定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市扶贫、发改、水利、交通、民宗、林业、农垦等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监督项目质量,确保施工进度,按期组织验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地镇(区、处)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年度扶贫项目的申报,根据市政府批复,组织本辖区扶贫项目的实施,确保本辖区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及有效运行。
(五)市扶贫办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收支管理,按要求完善报账手续,规范报账程序,按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六) 市扶贫、发改、水利、交通、民宗、林业、农垦等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上级拨入扶贫资金必须在当月存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需要可按比例预拨相应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填写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表格(附件1—附件5),
提交相关资料(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正式发票、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按程序进行报账,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凡补助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应统一造册,以“一卡通(折)”形式直补到户。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在确认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使其按期脱贫的项目,实行资金直达。镇(区、处)政府集中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户用于发展生产脱贫的,由市扶贫办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镇(区、处),镇(区、处)政府应建立规范完整的物资发放台账。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及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及责任人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在项目实施的镇(区、处)、村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镇(区、处)、村要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项目实施进展及结果。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村委会要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每年市级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局负责解释。
潜江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