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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27 6.0k 阅读 470 点赞

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扶领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6日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主要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非贫困村实施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必须坚持按照“六个精准”要求。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支持”,按照“参与式”扶贫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精准识别对象的意见和意愿,科学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整体推进,通过实施特色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改善、素质能力提高等扶贫开发项目,加快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必须坚持“产业第一、能力至上、基础先行、社会进步、扶贫到户”的工作思路,突出以下项目建设重点:(1)培育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扶贫对象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3)实施“六到农家”工程,解决贫困村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等基础设施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4)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扩大小额贷款扶贫贴息,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5)推进贫困村综合治理、全面发展,加强乡风文明和村级班子建设。

第五条 实行“整合资源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原则。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对能让贫困户受益的非贫困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镇(管理区、办事处)要积极引导并多方筹集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贫困村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及其扶贫办负责本地贫困村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实施、协调指导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全面负责。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按照“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申请、村委会与工作队共同申报、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审核、行业部门认证、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审定后,由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一经下达,各地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各镇(管理区、办事处)党委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由镇(管理区、办事处)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潜江市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潜纪发〔2013〕11号)执行。

第十条 财政专项项目在实施中,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与承建单位签订责任合同。合同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竣工时间、资金筹措、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文本须抄送市扶贫办备案。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承包工程。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承建主体、完成时间、质量要求、预期效果、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竣工后,由镇(管理区、办事处)扶贫办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村和贫困户受益情况、项目预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或履约情况等,同时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项目所在村要做好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建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严格执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正式发票、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按程序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凡补助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应统一造册,以“一卡通(折)”形式直补到户;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集中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户用于发展生产脱贫的,由市扶贫办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镇(管理区、办事处),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应建立规范完整的物资发放台账。

 第十四条 市扶贫办要建立专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五条 各地应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管理区、办事处)扶贫办要将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等资料整理归档,重要项目上报市扶贫办,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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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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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